當公司把 AI 用於績效評估、懲戒或解僱流程,主管通常仍會保留最後核准權。不過,畫面上多了核准按鈕,不代表主管已經完成實質審查;如果主管只能看到系統結論、沒有時間查核依據,也無權退回或中止流程,人工核准就只是替自動化結果蓋章。
企業真正要保留的,是主管能獨立判斷的空間。這需要明定誰負責審查、必須查哪些依據、碰到什麼情況不得放行,以及如何留下可追查的紀錄。AI 可以參與前段流程,但重大人事決定仍應由有權責的人作成,並且說得出理由。
有主管核准,為什麼仍可能不算實質審查?
iThome 報導,加州簽署 SB 947,成為全美首個禁止雇主完全依賴 AI 作成懲戒或解僱決定的州。企業仍可在人事管理中使用 AI,但人類不能只接受系統結果,必須實質審查。同期的 SB 951 要求企業揭露因 AI 系統導致大規模裁員、遷移或終止營運的相關資訊;AB 1883 則禁止雇主利用 AI 職場監控系統推測員工的情緒或心理狀態。
這則新聞對台灣企業的提醒很直接:主管是否經手案件,與是否實際作出判斷,是兩回事。主管若只看到依出勤、績效或客訴紀錄產生的分數與建議,無法檢查資料來源、適用規則及員工說明,就很難證明自己曾經獨立判斷。系統輸出可以成為參考,但不能取代對事實與情境的確認。
企業也不必把所有日常人資作業都套上最嚴格的程序,否則流程會變得難以執行。HR、IT 與法務可以先盤點績效評估、懲戒、解僱及其他會明顯影響員工權益的流程,標出 AI 介入的環節,再確認哪些節點絕對不能自動往下執行。第一步先問:公司目前有哪些重大人事流程,會在主管看到完整依據前就產生建議或進入簽核?
實質人工審查要讓主管看什麼、做什麼?
企業應把實質審查寫成可執行的程序,不能只在管理辦法裡寫「由主管確認」。至少要把四件事說清楚。
指定審查責任。 公司要明定由哪個職務審查、是否需要 HR 或其他主管會簽,以及審查者若有利益衝突時由誰接替。只寫「權責主管」往往不夠,因為跨廠區或涉及直屬部屬的案件,容易出現責任不清的情況。
列出必要依據。 審查者不能只讀 AI 輸出的分數、摘要或建議,還要看到公司實際採用的工作規則、相關紀錄與員工說明。不同決策需要的資料不一樣,因此企業應按流程列出必看項目,也要讓主管知道哪些資料尚未取得,避免把缺漏當成沒有問題。
設定停止條件。 資料不完整、來源互相矛盾、案件超出既有規範,或主管無法用公司制度與案件事實說明理由時,流程就應停止。主管必須擁有不核准的權限,也不能因為系統已經提出建議,就被時限或層級壓力迫使放行。
規定退回方式。 退回不能只留下「請補充」四個字,審查者應寫明缺少哪些紀錄、哪一項判斷要重查、補正後由誰再次審查。若公司沒有明確的退回項目,主管可能只會把同一份結果逐級轉交,最後仍照原案核准。
企業可以先選一條高風險流程試行,拿既有的空白表單或模擬案件走一遍,檢查審查者是否看得到必要依據、能否停止與退回,以及最後的理由是否足以讓另一位主管理解。先把這四件事寫進一條流程,再逐步套用到其他重大人事決策。
人工核可如何真正攔住流程,並留下紀錄?
制度寫得再清楚,如果系統允許流程跳過核准節點,主管仍可能只在事後補簽。企業因此要把人工核可設為工作流(workflow)中的必要關卡,並明定前一階段完成後,指定角色必須檢查必要依據與停止條件;在指定角色核可前,系統不能執行下一階段。核可畫面也應要求主管留下理由,退回時則要填寫重查項目,避免只有同意或不同意兩種選項。
EgentWrX 的任務可以接成工作流,並在交棒前設定人工核可閘,流程會停下來等待人員放行。這項機制適合用在重大人事流程的關鍵節點,讓人工審查成為不能略過的步驟;不過,企業仍要自行定義核可人、查核項目、停止條件與退回規則,平台機制不能代替制度設計。
企業也不能只留下最後結果。HR、IT 與法務應共同訂出留痕清單,至少能回答 AI 參與了哪些流程作業、誰在何時核可或退回,以及系統是否曾在未經核可的情況下繼續執行流程。EgentWrX 的稽核日誌可以查詢及匯出,並以雜湊鏈(hash chain)驗證紀錄完整性;管理者下載稽核紀錄的行為也會留下紀錄。
導入團隊可以每季抽查重大人事流程,確認核可前後的流程紀錄是否連貫、退回理由是否具體,以及有沒有未經核可就往下執行的情況。先把一條流程的人工核可閘與留痕清單建好,再邀請 HR、IT、法務及實際核可主管共同走查,會比只增加核准按鈕更接近實質人工審查。
